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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档案史志局关于规范请假休假制度的规定(试行)

  各科、室:

  为优质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规范阿拉善盟档案史志局办公秩序和工作秩序,严格请假休假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动态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程序

  (一)凡本局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可通过电话告知,同时发送手机短信给有关领导,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休假申请表》应及时送办公室备案。

  (二)请假休假无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一)局长请假

  1、请假一天以内的,向局班子成员和办公室口头通告;

  2、请假一天以上的,填写书面假条,向局班子成员和办公室通告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向盟委有关领导请假。

  (二)局班子成员请假

  1、请假半天的,向办公室口头通告;

  2、请假一天的,填写书面假条,交办公室备案。

  3、请假一天以上的,填写书面假条,由局长签字交办公室备案。

  4、请假3天(含3天)以上的,填写书面假条,由分管秘书长签字交办公室备案。

  (三)科长请假

  1、请假半天的,向本科室工作人员和办公室口头通告;

  2、请假一天的,填写书面假条,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签字交办公室备案。

  3、请假超过一天的,填写书面假条,由局长、局班子成员和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如遇局长不在,则由主持工作的局班子成员代为签字)交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人员请假

  1、请假半天的,向本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口头通告;

  2、请假一天的,填写书面假条,由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负责人签字交办公室备案。

  3、请假超过一天的,填写书面假条,由局长、局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如遇局长不在,则由主持工作的局班子成员代为签字)交办公室备案。

  (五)其他相关要求

  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本人不在的,可通过电话告知,同时发送手机短信给有关领导,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交办公室备案。请假期满不归且无续假者,视为无故旷工。请假休假人员需24小时保持手机畅通以备联络。凡公休日外出,离开本地的工作人员需按照请假权限向有关领导口头通告。具体为:班子成员向局长通告;科室负责人向分管班子成员通告;工作人员向科室负责人通告。

  三、国家、自治区各类假期标准

  以下假期标准为摘录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作为请假休假参考。

  (一)事假

  1、假期:

  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确需请假,可以给予一定的事假。

  2、相关规定: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二)病假

  1、假期: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给予一定的病假。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经领导批准后,可请病假。

  2、相关规定: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

  1、对象:

  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年休假。

  2、假期: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假期为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假期为10天;

  (3)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假期为15天。

  3、相关规定:

  (1)国家法定节日、公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5)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6)根据工作实际,年休假允许分多次使用。

  (四)探亲假

  1、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30天;

  (2)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最多不超过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最长不超过20天。

  (4)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凡实行休假制度的工作人员,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2、相关规定:

  探亲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工作满一年。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3)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有关解释: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工作人员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探亲假的4年应从下一年开始计算。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五)婚假

  1、假期: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属于晚婚,双方符合晚婚条件,婚假18天。

  2、相关规定: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一般最长按3天计算。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享受晚婚假。

  (六)丧假

  假期:

  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经领导批准,可给予丧假3天,前往外地办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七)产假

  假期:

  1、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的,增加产假30日。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四、考勤要求

  (一)书面假条一式两份,考勤联由办公室考勤人员统一存档保管,存根联为请假休假人员自留。

  (二)考勤情况以书面假条统计为准,每月1日(遇休息日顺延)通报上月考勤情况。考勤情况在全局公布,供全局核实监督,对违反请假休假制度的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处罚。

 

  阿拉善盟档案史志局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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