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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年鉴编纂规范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蒙古年鉴》编纂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各盟市(旗县)地方志工作机构:

  《内蒙古年鉴》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编纂的自治区级综合性年刊。2015年1月15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组织编纂〈内蒙古年鉴〉2015卷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已对年鉴供稿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标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年鉴》编纂工作,切实提高年鉴质量,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制定了《〈内蒙古年鉴〉编纂规范细则(试行)》,望各供稿单位在年鉴编纂工作中遵照执行,并欢迎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







  《内蒙古年鉴》编纂规范细则(试行)

  

  第一章  框  架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内蒙古自治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二条  年鉴框架应涵盖年度内本行政区域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年鉴框架应突出年度特点和地方特色。 

  第四条  年鉴框架应相对稳定,同时依据年度特点和事物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以体现稳定和创新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  年鉴框架分类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并结合社会实际分工和本行政区域特点进行。

  第六条  年鉴采用分类编排法,框架结构一般设3个层级(类目、分目、条目),要做到层次清晰、结构逻辑严谨、领属关系得当。

  第七条  年鉴应设编纂说明,主要介绍年鉴编纂的指导思想、记述的时空范围、栏目的设置情况、资料的来源等事项。

  

  第二章  条  目

  

  第八条  条目编写应遵循资料性、独立性原则,做到据实而录、选题独到、方便检索,内容要素齐全,突出新事、特事、大事、要事。

  第九条  年鉴条目一般由标题、正文、作者署名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年鉴条目一般分为综合类条目(概况)和专题类(事物类)条目。专题类条目要突出“新”、“大”、“特”、“要”的特点。

  第十一条  综合性条目应综合反映行政区划内事物年度发展变化的全貌和基本情况,做到全面、概括。

  第十二条  年鉴框架各层次标题应简洁、准确、规范。一般使用直述式,用一句话表述一个完整的信息,中间不用逗号。条目标题要突出体现主题内容,以便检索。忌用形容词和表示程度性副词。

  第十三条  同一分目的条目标题,应按一定顺序排列。一般以时间为序排列,也可以轻重主次排列,或分门别类排列,使条目之间的排列体现一定的逻辑顺序。

  第十四条 “概况”应置于分目之首,综合地反映年鉴记述年度内所记领域发展变化的全貌和基本情况。“概况”要全面概括,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总体特点、存在问题等要素,要素要齐全,防止空洞无物和残缺不全两种倾向。“概况”和专题条目在材料和数据选用层次上要有所区别,防止重复。

  第十五条  条目的内容应请有关部门把好保密关。

  第十六条  各类条目除反映当年业绩以外,也应反映存在问题。

  第十七条  各类条目的正文起始与条目标题不重复。

  第十八条  条目的字数视内容而定,一般可分长(1000字左右)、中(600字左右)、短(300字左右)三类,以中、短条为主。

  

  第三章  资   料

  

  第十九条  年鉴主要辑录年度性资料,一般不上溯下延。

  第二十条  年鉴资料应突出时代性、年度性和地方性,具有为现实服务的价值和存史的价值。

  第二十一条  年鉴资料应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能正确反映事物发展的脉络和轨迹。

  第二十二条  年鉴资料应真实,人名、地名、时间、事实、数据、图片、引文等应准确。

  第二十三条  年鉴采用的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未列入统计范围的,以业务主管部门的为准。数据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年鉴编纂单位应拓宽资料搜集渠道,资料除依靠各供稿单位提供外,还要通过查阅档案、报刊、媒体和提炼网络信息,以及调查访问等方式进行搜集。注重反映年度社会热点问题。

  第四章  文体、文风

  

  第二十五条  年鉴用语应准确、规范、简洁、朴实。年鉴条目一般采用记述体和说明体,记事、记物、记人用记述体,事实和知识的介绍、解释用说明体,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散文等文体。

  第二十六条  年鉴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标点、数字用法、计量单位等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行文统一使用第三人称(引用原文除外)。人物直书其名,一般不加“同志”、“先生”等称谓。会议、组织、机构单位、法律法规、文件等专有名称,除通(常)用简称外,在分目中第一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并括注简称,后文中可用简称。

  第二十八条  条目内容记述应慎用“最大”、“最高”、“国内领先”、“国际水平”、“第一”等。经过评比获得的荣誉,应记明评选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年份、月份应书写准确,使用全称,不用“今年”、“前年”、“去年”、“往年”、“本月”等时间代名词,一般不用“近几年”、“最近”、“目前”、“现在”、“几年来”、“不久以前”等模糊性时间表述。

  第三十条  使用规范的现代汉语,慎用文言、方言,忌用仅在行业内通用的简称。某些简约的行业用语一般不用,必需用的应在首次使用时括注。如评选“三学(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状元”等。文句要符合语法、修辞和逻辑要求。

  第三十一条  用简练、严谨的语言,向读者提供高浓缩的信息。即开门见山,直陈其事,不用导语,不用铺垫文字,用最明确的语言,向读者传递信息。

  第三十二条  用词把握分寸,如实记事,不以偏概全或言过其实,忌用空话浮词,忌用宣传与广告色彩的语言。对人物、事物的褒贬,寓于事实的记述之中。

  第三十三条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的表述,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世纪、年代的起讫和人的生卒年用连接号“—”表示。如“10—20世纪”、“1949—1999年”;“朱××(1913—1990),××人,史学家”。

  

  第五章  数字、计量

  

  第三十四条  行文中物价数据分别记述时,使用当年价,如进行纵向比较,须折换为同一的不变价,并予括注。

  第三十五条  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十六条  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如:一律、一方面、星期五、五省一市、十一届三中全会。

  第三十七条  5位和5位以上阿拉伯数字,一律采用国际通用的三位分节法,分节间空为一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如:402 312,不能写成402,312。尾数有多个“0”的整数数值,可用“万”、“亿”作单位,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如34 500可写成3.45万,不得写成3万4千5百。

  第三十八条  年龄、体重、身高、气温;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如国办发[1988]09号文件、21/22次特别快车、90号汽油等。

  第三十九条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或书写的纪年、时间、数值,不能断开或移行。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值范围时,以波浪式连接号“~”连接。如果数值有计量单位,波浪线前后数值的计量单位、百分号、以及以万为单位的,不得省略。如150千米~200千米、20%~30%、2万~5万人次。

  第四十条  物理量量值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并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十一条  年鉴行文中计量单位用汉字表述,不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数字符号、化学分子式和其他符号,但在公式中均使用各种符号。如:在行文中用“平方米”、“大于”、“水”,在公式中用“㎡”、“>”、“H2O”。

  

  第六章  用字、标点符号

  

  第四十二条  行文用字一律使用标准的简化汉字。

  第四十三条  行文中需用外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均采用印刷体。

  第四十四条  行文所用标点符号,以2011年11月30日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第七章  图表、照片

  

  第四十五条  入鉴地图需注明比例尺度,所用地图以测绘部门最新的公开资料为准。

  第四十六条  表格一般包括表题、表序、表头、表文、表注等项。表格多时,需设续表,并在转页表上面左侧注明“续表”字样。 续表多时,应标注“续表一”、“续表二”、“续表三”等。表题一般应有时间、地域(单位)、事项等要素,有数字的,应标明计量单位。

  第四十七条  入鉴照片需真实、清晰,注重典型性、资料性和时效性,突出反映重大事件、重要成果和热点问题。图片说明要素应齐全,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主要人物在图片中所处的位置应标明)、事件等。

  

  第八章  版面、版式

  

  第四十八条  条目标题可顶格书写,一般外加方头括号【】。

  第四十九条  条目作者(包括供稿单位)在文后署名,图片拍摄者(包括提供单位)在文字说明后署名,顶后格,加圆括号。

  第五十条  采用16开本(889×1194mm),文字横排。

  第五十一条  年鉴封面应有书名(蒙、汉文)、年度卷号、编者名和出版者名,编者名、出版者名要用全称,出版者名印于封面下方。年鉴书脊应有书名(蒙、汉文)、年度卷号和出版者名,出版者名印于书脊下方。年鉴主书名页置于书芯或插页前,应有书名、编者名、出版者名、版权说明等。主书名页后应设置有编辑说明、编纂委员会成员名单、编务人员名单等。

  第五十二条  封面设计应庄重大方,年鉴名称、卷号要醒目。

  第五十三条  版式设计应疏密得当,留白页少,字体、字号的选择要既能区别结构层次,又有较好的视觉效果。

  第五十四条  版权页刊载版本记录应完整。印刷、装帧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标准。制作出版电子版年鉴,应遵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年鉴应设置检索系统,一般由目录和索引组成。年鉴目录(蒙、汉、英文),置于书前;年鉴索引,置于书后。索引应提供丰富的检索信息,名称概念清晰,标目符合主题原意,标引准确。

  

  第九章  出  版

  

  第五十六条  年鉴编纂出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第五十七条  年鉴编纂出版应遵守国家关于保密、著作权、出版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和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规或政策,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五十八条  年鉴编纂应建立健全审读、校对和审核制度,以确保质量。

  第五十九条  编辑校对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管理的规定,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第六十条  版权页刊载版本记录应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地情资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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