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阿拉善盟档案史志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公务车辆管理制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阿拉善盟档案室志局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史志局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外地部门或单位接待的,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考察调研活动应当深入基层,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要轻车简从,不得跨边界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六条 公务活动需要就餐时,参与接待的业务科室凭公函(通知)办理审批手续,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地点安排在定点的宾馆、饭店。接待费用实行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

 局办公室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接待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差旅、会议、培训等伙食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时,报销中应不在重复报销其他用餐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就餐标准每天每人不高于100元。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八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活动结束后,参与接待的主办科室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差旅费、会议费的管理规定。接待对象一般在指定的接待场所安排住宿,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不得超标准住宿。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用车安排集体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接待经费报销实行“一单三签”(经办人、分管业务副职、分管财务副职)制度,凭正规发票、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等报销相关费用,实际发生的接待经费全额列入“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不准与其他支出混合入账,不准隐藏、转移列支招待费,不准到下属单位或企业报销招待费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接待经费定期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接待经费开支情况。公开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费预算数、公务接待费实际支出数和公务接待费决算数。

 第十三条 加强对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接待行为。严格接待程序,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格执行禁酒令,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用公款铺张浪费,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以其他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对违反接待管理规定所产生的费用,财务科不予报销。

阿拉善盟档案室志局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车辆的使用效率,压缩经费开支,确保公务用车的规范、安全、节约,根据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实际,制定本规定。

 1、各种车辆归本单位所有,其资产及使用管理由单位机关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调派(定向配置车辆除外)。

 2、单位车辆管理要本着为单位服务、为业务服务的宗旨,对申请派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要热情周到、妥善安排、明确答复、及时派车,若派车确有困难时,应如实说明原因或提出其他变动建议。

 3、为保障单位领导随时开展工作和处理紧急事务,实行专车专用。

 4、定向配置车辆相对固定,由用车单位(部门)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和调派,但必须按照此规定执行,指定符合车辆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服从单位领导因需要临时派遣。

 5、单位分管主任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车辆使用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凡动用单位车辆(除中心领导和特殊情况用车外),原则上必须先申报、登记,经机关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出车。必须按四个保证两项制度的要求作出安排。

 (一)四个保证

 1、保证单位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在市区范围内,如果情况(公务)紧急,直接电话告知车辆管理人员即可出车。如果临时无车,也可以先打出租车,相关费用待事后由机关办公室核实经主任签批后,到财务科报销。

 2、保证单位领导工作用车。单位领导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登记制度和派车单制度,确保随时随地工作用车。属本单位统一组织的调研、专项督查和工作会议等工作,由机关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其他会议、公差或同时多路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客车或公交车等交通工具。

 3、保证单位机关在市区内的公务和事务用车,如长时间无外出公务行为,为保证公务车辆车况良好,可定期在市区或周边进行车辆发动机测试,以确保车辆运行安全稳定。

 属上述四个保证范围之内的事项一般应当派车,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予以保证,顺序如下: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单位领导工作用车——检查工作用车——市区内公务和事务用车。

 (二)两项制度

 1、用车登记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科室在市内短时用车)。需用车科室或个人,应提前告知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经分管主任同意后在《用车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载明时间、事由和地点然后出车。如果公务或事务较紧急也可以先出车后登记。

 2、派车单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科室在市区内用车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或者超出市区所辖范围)。需用车科室或个人,原则上前半天填写派车单,说明事由、出车时间、到达地点等,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由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凭单派车,无派车单原则上不派车。

 (三)“八项管理”  

  1、用车人员原则上应提前1~2天通知办公室分管派车工作人员做好派车准备。正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时,两人(含两人)以下的原则上不派车。

 2、用车人员需提前填写《派车申请单》里的时间、地点等信息送至机关办公室,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员及驾驶员共同完善《派车单》并签字确认。

 3、公务车辆驾驶员在收到派车通知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出车。

 4、申请用车的部门或个人在办理业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单位,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单位,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向机关办公室备案方可延时返回单位。

 5、公务车辆驾驶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单位,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应提前向机关办公室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6、公务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7、除公事派遣出市区之外,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公车停放点,严禁无故在外停宿。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车的,必须在事前或事后2日内向办公室填报《非工作时间公务用车报告表》。节假日和夜间安排值班用车用于应急、公务接待等工作需要,值班车辆安排表应在上一周周五前报办公室。

8、国定节假日期间,单位所属车辆,必须统一集中停放于公车停放点,严禁公车私用、乱停乱放。

 (四)车辆用油管理

 公务车实行定点加油,机关办公室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科辅助配合监控管理。行政办公室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五)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制。

 2、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能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阿拉善盟档案室志局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根据盟委办公室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三、党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盟委行署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机关重要工作制度、经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3、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机关干部的人事调整、录用、任免、奖惩和科级后备干部、先进个人的推荐呈报等事项;

 5、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的重大变更、旗区各局的改革方案、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等;

 6、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办公设施设备、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7、单项支出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计划生育、文明创建等专项资金安排;

 8、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四、决策议事程序和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须按议事范围依程序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调查,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3、“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在调研基础上确定事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并在会前告知各班子成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4、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相关股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5、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先由议题提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通报方案并发表意见,再由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然后,由党组书记汇总情况并提出决策意见。需表决的事项,应提请会议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表决,逐项作出决策。

 6、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必要时,对形成一致意见的决策结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及人员。

 7、“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决策后,由领导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局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8、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五、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1、局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

 2、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编辑:
信息来源: